第 35 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 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 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