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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90.12.17. (九十)公貳字第9016878-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主旨:貴事業因不當大量積存米酒,影響市場正常供需,涉嫌違反公平交
易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二七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元,應於文到五日內,以郵政
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
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傳真號
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
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依行政執
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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