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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於辦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解密時,該文書之原核定主管業已更動,應由接任之主管或具
權責人員進行核定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97.03.18. 秘臺處五字第097000559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18日
主旨:一般公務機密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應限制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外,應予公開
,各機關應即檢討解密,毋須囿於現行文書處理手冊須由原核定主管解密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秘書處案陳行政院秘書長 97年 3月10日院臺秘字第 0970083104 號函副本辦
理,並附該函影本。
二、各機關辦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解密時,倘遇原核定主管有異動,毋須囿於司法機關行
政文書處理手冊第 77 點(三)須由原核定主管核定之規定,應由接任該主管職務者
或由機關內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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