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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機關女職員參加勞軍及婦女會活動給假疑義 發文機關:考試院
    發文字號:考試院 46.01.01. (46)臺試秘二字第0842號函(一)
    發文日期:民國46年1月1日
    女職員奉服務機關之命參加各種勞軍活動可視為公差。至參加婦女會
    各項活動,因該會設有專任人員,仍須另請事假。(考試院 46.01.01.(46)臺試秘二字第
    0八四二號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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