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主旨:貴府建議將列入考試分發增額人員控管之職缺,在未獲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
約聘僱人員辦理該職缺所遺業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7.05.26. 部銓三字第097294150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26日
主旨:貴府建議將列入考試分發增額人員控管之職缺,在未獲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
約聘僱人員辦理該職缺所遺業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民國97年 5月 2日府授人二字第 09730295400號函。
二、茲就本案相關法規列舉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
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
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
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同法施行細則第 3條第 2項規定:「本法第 2條第 2項
所稱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指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年度開始前或申請
舉辦考試時函送考選部有關考試等級、類科、人數等用人需求核實者。所稱正額
錄取,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如算至
需求人數尾數有 2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視為正額錄取。所稱增額錄取人員,指
榜示錄取人員中正額錄取外增加之錄取人員。......所稱定期依序,指分發機關
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每 2個月依增額錄取人員成績順序分發任用。但分發機
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調整之。」
(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 4點規定:「各機關非主
管職務,有第一點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
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
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
之業務。(二)各機關薦任非主管職務,其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六職等、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七職等、薦任第七職等及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經列管為考試分發
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第 5點規定:「(第1項)未經列管臨時出缺之職務,應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
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分配時,各機關於報經
分發機關同意後,得另行遴用合格人員。(第2項)各機關職缺仍無合格人員可
自行遴用,其出缺如為薦任非主管以下職務所遺業務須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應
經分發機關同意並列入考試分發職缺管制。」復查96年 7月18日修正發布之注意
事項第 4點之修正說明五略以,各機關經提列考試任用計畫,因不足額錄取、考
試錄取人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且分發機關未再另行分配相關等級類科
考試及格人員致未能遞補人員之職缺,得視為注意事項第 1點第 1項第 1款規定
出缺之職務。
三、本案貴府建議列入考試分發增額人員控管之職缺,在未獲分配考試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前,得約聘僱人員辦理該職缺所遺業務一節,茲以機關依前開規定申請列入分發增額
人員之出缺職務,並非列入該年度之考試任用計畫內,故無注意事項第 4點規定之適
用;惟機關既依前開規定申請列入分發增額人員,經分發機關同意列入職缺列冊順序
後,在尚未分配相關等級類科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本部同意得依注意事項第 5點第
2項規定辦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