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經營停車場保管業務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1.10. 臺財融字第7601933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10日 保險業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款(編者註:
現為一四六條之二)規定,運用資金及各種責任準備金投資經營停車場保管業務。(財政部
76.11.10. 臺財融字第七六0一九三三二一號函)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6.03. 金管保財字第11004921901號函發布,自110年6月3日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