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金管銀(一)字第0九六00四五二五九0號 令發布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之命令,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9. 金管銀(一)字第097002540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29日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金管銀(一)字第0九六00四五二五九0號
    令發布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之命令,並自即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