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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調整中央銀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為年息1.25% 、1.625%、3.
5%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 98.02.18. 臺央業字第098001188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18日
主旨:公告本行重貼現率以及其他融通利率調整事項。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 21 條。
公告事項:
本行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分別由年息 1.5% 、1.875%、
3.75% ,調整為年息 1.25%、1.625%、3.5%,自 98 年 2 月19 日起實施。(
中央銀行 98.02.18. 臺央業字第0九八00一一八八八號函)
正本:張貼本行電子公布欄
副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農漁會(
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
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
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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