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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舉辦暑期營隊涉及退費相關事項,是否有消保法適用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7.03.27. 消保法字第09700026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27日
    主旨:台端詢問舉辦暑期營隊涉及退費相關事項,是否有消保法適用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7年 2月29日致本會電子郵件。
     二、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係以消費關係為規範範圍,只要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
       存有消費關係,即有消保法之適用。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
       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
       服務為營業者」、「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
       關係」,分別為消保法第 2條第 1款至第 3款所明定。所稱「營業」,依消保法施行
       細則第 2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合先敘明。
     三、依前所述,來函所詢問大學院校舉辦暑期營隊提供服務,是否有消保法適用一案,本
       會認為縱使「大學院校」為文教機構,為利用非授課之暑假期間舉辦「暑期營隊」,
       提供民眾暑期服務,仍屬消保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本會89年 8月20日台89消保法字
       第 00908號函及94年 3月 8日消保法字第0940002184號函【詳附件】參照),消費者
       與大學院校暑期營隊提供之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仍屬消費關係而有消保法之適用
       。準此,台端大學院校將舉辦暑期營隊,相關之收退費規定及標準,係屬消保法第 2
       條第 7款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其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及效力可參閱消保法第
       12條及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規定訂定之。
     四、至本案「關於退費時間與退費百分比的相關細節…」,因事涉教育部業務,宜由該部
       依權責處理,本會已移請教育部卓處,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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