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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
19條第 1項之解除權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0.05.17. 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5月17日
主旨:貴委員關切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
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 1項之解除權一案,敬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 100)年 3月16日立法院第 7屆第 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6次
全體委員會議之書面質詢辦理。
二、有關貴委員關切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
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 1項之解除權一節,經提請本會本( 100)年 5月 6日
召開之「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小組第64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如下:郵購買賣之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
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
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
、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
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宜依個案加以判斷。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
條規定,其解除權雖不消滅,然商品若有毀損或滅失之情形,消費者於行使解除權時
,對於企業經營者仍應依民法第259 條第 6款規定,就商品之毀損或減損而減少之價
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三、貴委員關心消費者保護議題,本會敬表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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