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警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583號解釋意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 1項第 6款至第11款 規定,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行為人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 者,不得予以免職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01.28. 台內警字第1040870200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月28日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意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
    一款規定,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行為人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
    者,不得予以免職。
    〔依內政部 106.08.02. 臺內警字第 10608722633號令廢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