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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停職期間仍得辦理分配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01.16. 局力字第097000053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16日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條(按:現為第12條)第 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所謂「依法停止任用」,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條第 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
止任用期間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經參酌銓敘部等相關機關意見,上開規定係參
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 1項第 6款「依法停止任用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
增訂。又所稱「依法停止任用者」,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
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爰考試錄取人員除於分配前即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
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不得辦理分配外,尚無其他不
得辦理分配並實施實務訓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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