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 6點、第 7點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11.25. 農授水保字第10818660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主旨: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下稱查定要點)第
6 點、第 7點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分局 108年11月 8日水保投保字第1081959562號函辦理。
二、依查定要點第 6點第 2款規定, 106年 4月11日前已有查定結果、已受理之個案申請
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不服查定結果者得申請異議複查。同點第 3款第 1目規定,辦
理查定結果異議複查前,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應先向當地縣(市)政府查詢近10年內
有無違規紀錄或由申請人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後提供,倘無違規紀錄,得依現況
辦理複查作業。次依查定要點第 7點規定,查定後之土地,經分割或合併,其查定分
類依其非都市土地之編定類別。
三、經查貴分局 108年11月 8日函說明內容,有關南投縣魚池鄉貓 囒段 268– 2、 268–
3 、 272地號等 3筆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其中, 268– 2、 268– 3地號土地係分割
自同段 268地號; 272地號土地因分割增加 272– 7、 272– 8、 272– 9、 272–
10地號。又查前揭 3筆土地業經南投縣政府裁處違規在案。爰本案應依查定要點第 6
點第 3款第 1目或第 7點規定辦理之,有通案釐清之必要。
四、按查定要點第 6點第 2款規定之目的,係為處理不服查定結果案件,針對早期已有查
定結果(即 106年 4月11日前已有查定結果、已受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
)之土地,給予 1次異議複查機會,爰究其異議複查之對象,係以查定當時之土地為
限,亦即未辦理分割或合併者;另查定要點第 7點規定之目的,係為處理查定後之土
地經分割或合併案件,故類此情形應優先適用。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09.17. 農授水保字第1091865711號函發布,自109年9月17日
停止適用〕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