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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
之工資計算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9.11.13. 勞動條2字第10901309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主旨:有關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減
班休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 4項規定略以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
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 1第 2項第 1款規定略
以:「本法第38條第 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其為計月者,
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
二、考量「減班休息」期間非屬常態性之工作情形,爰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
所得之工資,如遇有勞雇雙方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應往前以「減班休息」
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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