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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
至第 3級以上之期間內,暫緩雇主及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進行
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0.06.07. 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16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7日
主旨: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宣布,於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 3級以上之期間內,暫緩雇主及外國
人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
序,相關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條規定及指揮
中心110年6月5日新聞記者會宣布辦理。
二、相關法規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條規定略以
,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
(二)本法第59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
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三、雇主
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8條之4及
受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
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轉換準則)第2條、第4條、第11條、
第17條及第23條等規定,對外國人及雇主合意轉換、接續聘僱
及期滿轉換等程序,定有相關規範。
三、為避免疫情持續擴散,有減少人員流動之必要,爰自 110年6月6日起
,雇主或外國人依本法第59條、本辦法及轉換準則規定,進行轉換雇
主或工作之程序,包括申請轉換、接續聘僱及期滿轉換申請,本部處
理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自 110年6月6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已
申請者,均不予核准。 110年6月5日前,業經本部核准轉換,
且仍於有效轉換期間內,但尚未有新雇主接續聘僱者,暫停計
算轉換期間。
(二)申請接續聘僱:雇主與外國人於 110年6月6日(含)後始合意
接續聘僱者,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本部將不予核准轉換
,且不予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三)申請期滿轉換:自 110年6月6日起,暫停受理申請;已申請者
,均不予許可。另雇主得於原聘期限屆滿前,改與外國人合意
,申請期滿續聘。
四、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前開說明三之限制,亦即仍得依本法
及轉換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符合本法第 5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
、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及雇主關廠、歇業
情事者。
(二)雇主違反本法或相關規定;或外國人有因雇主致遭受性侵害、
性騷擾、暴力毆打情事;或外國人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等
情形,且經本部不予核發雇主入國聘僱許可或廢止雇主聘僱許
可一部或全部者。
(三)外國人於 110年6月5日(含)前,業經本部依本法第59條、本
辦法第28條之4及轉換準則規定許可期滿轉換者。
五、雇主及外國人依說明四,經本部核准轉換者,應依指揮中心規範及本
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
外出管理注意事項」,於一定期間安排所接續聘僱之外國人1人1室,
落實工作場所及住宿空間分流,強化外國人生活管理,保持社交距離
,及協助向外國人宣導勤洗手、個人衛生習慣及非必要不要外出,並
注意外國人健康狀況,有相關症狀或接觸史時應協助就醫或篩檢,以
加強防疫措施,維護社區防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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