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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設備元件洩漏致檢測值超標,以「製程」作為「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1項次7「污染特性(C)」所定違規次 數計算之主體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9.01. 環署空字第11011139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9月1日
    主旨:設備元件洩漏致檢測值超標,以「製程」作為「公私場所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1項次7「污染特性(C)
       」所定違規次數計算之主體,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7月21日府環空二字第1103609535號函。
    二、對於設備元件洩漏超過排放標準之裁處,因其污染特性、污染情形與
      規模較大之固定污染源有別,本署爰於「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附表1項次7針對設備元
      件數量及洩漏情形,明定罰鍰因子「污染程度 (A)」之權重,係以
      處分當次檢測值超標之設備元件數量 (N),以及當次檢測之最高值
      與排放標準之比值 (R),二者對應之權重相乘計算;另罰鍰因子「
      污染特性(C)」,係指違反本法規定之日(含)前1年內違反相同條
      款之累積次數。但屬設備元件者,以處分當次之污染程度(A)值達1
      0 者,始列入累積次數計算。該規定已針對多個設備元件洩漏、多次
      超標之情形,加以處分。
    三、鑑於設備元件屬製程之一部分,與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稱空污法)
      第 3條第2款第2目規定所稱固定污染源有別,因此對於製程之設備元
      件洩漏超標,應以設備元件所屬之製程為主體,予以處分。另依空污
      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有該條項第1款情形者,處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
      作許可或勒令歇業。爰此,同一製程之不同設備元件多次違規,應視
      其違規情節之輕重及影響程度,判斷該製程是否符合空污法第96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節重大之要件,本於權責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
      束,據以裁量應否命停工或停業。
    四、至於貴局所提本署 106年12月28日環署空字第1060099621函所述單一
      設備元件洩漏視為單一污染源及單一事件,應分別處罰,該內容與本
      署110年6月29日環署空字第 1101084827號函(下稱110年解釋函)說
      明三所述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公私場所為主體,二者內容牴觸一節,
      經查110年解釋函所詢之問題為同一公司之 A、B二廠分別違反空污法
      不同條文規定,可否以該公司為處分對象,並將 B廠之違規次數納入
      計算,據以判定該公司是否屬 3年內首次違規而可減輕裁罰之情形。
      本署函釋內容為應依不同廠別(即不同之公私場所)分別計算違規次
      數,該函釋之問題與本案同一公司、同一製程設備元件違規之處分主
      體並不相同,本案不宜直接援引該110年解釋函內容作為辦理依據。
    五、另本署106年12月28日環署空字第1060099621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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