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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 月七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1.01.07. 院臺法字第1100041009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7日
    主旨: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一年一月七日生效。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增列「N–(1–胺基–3,3–二甲基–1–側氧丁–2–基)–1–丁基
      –1H–吲唑–3–甲醯胺(N–(1–Amino–3,3–dimethyl–1–oxob
      utan–2–yl)–1–butyl–1H–indazole–3–carboxamide、ADB–
      BUTINACA)」為第三級毒品。
    二、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
    附件-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附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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