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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採購評選委員 3年內曾擔任受評廠商董事、理事、監事或監察人職務, 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所定情形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 111.01.05. 府授工採字第11130003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5日
    主旨:為採購評選委員 3年內曾擔任受評廠商董事、理事、監事或監察人
       職務,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條第2款所定情形,請查照
       。
    說明:
    一、依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110年10月5日審北市五字第11000576862號函
      辦理。
    二、查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略以:「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
      稱工程會) 98年1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505440號函附件說明二略
      以:「關於社團法人與其理、監事之法律關係雖無明確之法令規定,
      惟依通說應屬於委任關係,故社團法人之理、監事擔任採購評選委員
      之採購案,該社團法人若為投標廠商,屬審議規則第 14條第2款所定
      情形,擔任評選委員之該理、監事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及工程會110年8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582號函說明二略以:「如
      個案採購受評廠商為財團法人,而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曾於 3年內擔
      任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該委員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條第2款所定情形,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等。
    三、綜上,採購評選委員如於 3年內曾擔任受評廠商之董事、理事、監事
      或監察人職務,係屬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條第2款所定情形
      ,該委員應即辭職或機關予以解聘。
    四、採購案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時,應同時查詢受評廠商近 3年之董事
      、理事、監事或監察人資料。上述資料機關得至經濟部商業司首頁(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查詢服務/公
      司登記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項下,及司法院首頁(https://w
       ww.judicial.gov.tw/tw/mp-1.html)/查詢服務/法人及夫妻財產查
      詢系統項下查詢。
    五、本府後續亦將修正「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及本府採購
      標準作業程序相關表單,提醒評選委員注意旨揭情形。
    六、本案函文及工程會相關解釋函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首頁(http
       s://gpis.taipei)\採購相關解釋函\本府採購函釋之項下,可逕上
      網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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