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拍攝課本封面上傳個人社群網站,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4.27. 電子郵件字第1110427c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27日
來信所詢拍攝課本封面上傳個人社群網站一事,課本之封面設計如具有「
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
),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等,又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
」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
此限」(著作權法第 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所詢拍攝課本封面上傳
至個人社群網站之對象如已超過正常社交範圍,會涉及「重製」及「公開
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
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
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
等規定)。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