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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1.09.08. 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8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請查
照並轉知。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8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其方式如下
:……。(第 2項)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
之。」第 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
與補助規定如下:……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
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
職停薪,其期間為 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
最長為 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四、自行
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
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
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公餘進修
,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第 2項)本法所稱部分辦公時
間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第 3項)本法所
稱全時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二、次按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規
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及第2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
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二、……與收養兒童先行
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三、照顧 3足
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
限。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
須侍奉。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六、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
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
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 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八、其他經考試
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三、又按銓敘部 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二
、茲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
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 5條
第 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
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
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四、依上開銓敘部函釋,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
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
得從事進修,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屬前揭訓練進修法所
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爰不得據以申請進
修費用補助。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
辦理留職停薪,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關得本於權
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
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五、本會97年5月2日公訓字第0970004950號書函、102年1月3日公訓字第1
010035692號書函及109年12月28日公訓字第1090012898號函,均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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