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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引及網
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1.11.17. 勞職授字第1110205986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主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
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8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
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
名稱時,應依本公告事項二技術指引及事項三網站所公布之申請工具
及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二、「安全資料表資訊保留揭示技術指引」如附件。
三、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之資訊網站:https://ghs.osha.gov.tw/。
四、本部105年8月30日勞職授字第1050202367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安全資料表資訊保留揭示技術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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