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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修正「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
業原則」第二點、停止適用「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及
本院九則函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並適時向眷屬宿舍
現住人宣導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2.09.15. 院授財產公字第112002230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15日
主旨:訂定「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修正「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
認定作業原則」第二點、停止適用「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
處理要點」及本院九則函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請查照轉知所屬,並適時向眷屬宿舍現住人宣導。
說明:
一、檢送旨述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作業原則第二點修正規
定(含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及本院9則函釋一覽表各1份。
二、配合旨述作業,業以本院 112年9月15日院授財產公字第11200223061
號令(附影本)廢止本院歷年有關處理眷屬宿舍之6則令釋。
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
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9則行政院函釋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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