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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
及程序辦法」規定,調整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規定
發文機關:農業部
發文字號:農業部 113.01.15. 農授金字第11374590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5日
主旨: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
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規定,調整農漁會信用部(
下稱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謹將本部規範信用部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相關規定,臚列如下(如附
件1):
(一)95年12月28日農金字第0955071088號函規定,信用部作業委託
他人處理者,應依金管會95年9月18日金管銀(五)字第09500
386200號令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
及程序辦法」辦理。
(二)96年1月8日農授金字第0965070020號函: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
催收作業之委外,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經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層轉本部核准。
(三)96年10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65070730號函:委外催收通知書函
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前開辦法及其他法令之虞,經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層轉本部備查。
二、經查金管會分別於 101年2月8日及112年8月25日修正旨揭辦法第12條
規定(如附件2),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刪除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現行金融機構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態樣、催收通知書函等,
係依銀行公會所擬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範本訂定,無須再由
金融機構自行申報,修正金融機構應自行報送催收通知書函之
機制。
三、基於金融監理一致性,貴會嗣後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及其通
知書函,無須報經本部核准或備查,並停止適用前開96年1月8日函及
96年10月12日函。
四、銀行公會擬具之委外催收通知書函範本,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業置於該公司網頁(首頁 /農漁會業務專區/催收表單及範例/委外催
收),貴會嗣後辦理委外催收作業,應使用該公會所制定之通知書函
範本。
附件1-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相關函釋
附件2-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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