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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便利處理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訂定「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提供政府
資訊作業要點」
發文機關:內政部土地測量局
發文字號:內政部土地測量局 95.10.02. 測秘字第095140077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2日
訂定「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附件: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一、為使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以下簡稱本局)政府資訊公開化及透明化,並便利處理民眾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爰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向本局申請,未以書面申請
者,受理單位應告知以書面申請,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得以告知查詢之方法,以代替提供。
三、申請人親至本局填具申請書或郵寄、傳真申請書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由秘書室收文
,其分文原則如下:
(一)依各單位職掌分工辦理。
(二)申請內容涉及多數單位者,依所申請項目第一項之承辦單位,負責彙整辦理。
四、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進行審查以決定准駁或補正,並循行政程序簽核,如
依法不得提供,應以書面駁回申請人並敘明理由及申訴管道。
五、本局受理提供政府資訊,應自收受申請書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
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申請人申請之內容不明或申請要件有所欠缺,其能
補正者,以書面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有欠
缺者,得逕予駁回。六、本局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
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七、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除當場向秘書室(出納)繳費取件外,應以書面回復申
請人提供政府資訊之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其收費標準,依照「內政部及所
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如屬測繪圖資供應部分,依本局收費標準
收費。
八、本局核准提供政府資訊,得按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提供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九、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如屬已歸檔之檔案,其申請提供程序及收費標準,應依檔案法
及本局檔案申請閱覽須知規定辦理。
十、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經核准者,承辦單位應於本局閱覽政府資訊登記簿(如附表
二)填載閱覽時間及相關資料。
十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目錄公布於本局網頁,各業務單位隨時檢視更新,如有異動,
應填具本局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目錄通報表(如附表三),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移
秘書室辦理更新網頁內容。
十二、本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於本局施政資料中心設置「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專櫃」陳
列民眾閱覽,並由秘書室列冊(如附表四)管理。十三、本作業須知未盡事宜,依
政府政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十四、本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業流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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