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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寬頻管道設施是否屬於共同管道法第 2條所定共同管道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9.04.23. 台內營字第099007558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4月23日
    有關函詢寬頻管道設施是否屬共同管道法第 2條所定義之共同管道乙案:按共同管道法第 2
    條、第 8條及第10條規定,共同管道係各級主管機關依法完成系統公告,而設於地面上、下
    ,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準此,桃園縣政府所辦理之寬頻管道,如業依
    規定完成系統公告作業,自屬共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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