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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頻管道設施是否屬於共同管道法第 2條所定共同管道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9.04.23. 台內營字第099007558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4月23日 有關函詢寬頻管道設施是否屬共同管道法第 2條所定義之共同管道乙案:按共同管道法第 2
條、第 8條及第10條規定,共同管道係各級主管機關依法完成系統公告,而設於地面上、下
,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準此,桃園縣政府所辦理之寬頻管道,如業依
規定完成系統公告作業,自屬共同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