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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祭祀公業公告事項中申報人舉證之理由書等資料提出異議,經受理機關依祭祀公業條例
第12條第 2項規定辦理後仍有異議,並向法院提起非屬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者,
與上開規定不符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1.14.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008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14日
異議處理
異議人對於公告事項中申報人舉證之理由書等相關資料提出異議,如依法於公告期間內提出
者,受理機關自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第 2項規定辦理。至於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後仍有異
議者,如向法院提起非屬條例第12條第 3項規定之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者,自與
上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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