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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建物塗消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2.02.20. 臺財稅字第092045144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2年2月20日
查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
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為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明
定。另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二0000五九八號函說明二:「
查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
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其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依上開規定,土地及建物塗銷
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財政部 92.02.20. 臺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一四四三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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