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不得為著作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7.12.台內著字第82166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12日 查分公司乃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非屬獨立之權利主體,自不得
為著作財產權之主體。前述案件所申報之著作財產權人為「香港商開福口洋行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顯非獨立之外國法人,不得為權利主體,自非著作財產權人,不得申請著作產權及
著作財權讓與登記。(內政部
82.7.12 臺內著字第八二一六六九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