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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濟犯罪中心「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督導會報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
發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82.08.09. 檢義經紀字第586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9日
主旨:本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督導會報第一次會
議決議事項,有關各檢察署主管業務,茲提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建議事項如說明二,
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督導會報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建議事項如左:
(1)就有關專利法案件檢察官於偵辦時,該局僅協助鑑定,不論法官或檢察官到現場鑑
定時,法官、檢察官均應在現場負責指揮,不宜逕由該局人員自行前往現場辦理。
(2)該局至法院會同檢察官到現場鑑定時,各署應派公務車接送,不宜由該局人員自行
雇車或搭當事人車前往現場。
(3)不論送達該局或至現場鑑定,檢察官宜先請當事人確定涉案證物之真正及提供完整
物品,以免徒勞往返。
(4)需到現場鑑定案件,請檢察官先與該局洽定時間後再通知當事人,不宜於囑託時即
同時指定時日,以至該局難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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