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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而查詢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十 二條規定不得更改姓名之情事時,應查明於本條例施行之日(90年10月15日)以後之紀錄, 不包括施行之日前之紀錄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0.12.05. 臺(九十)內戶字第90099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5日
    主旨:內政部令釋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而查詢當事人
       有無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得更改姓名之情事時,應查明於本條例施行之日(九十
       年十月十五日)以後之紀錄,不包括施行之日前之紀錄,轉請 查照。(內政部90.1
       2.05. 臺(九十)內戶字第九00九九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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