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股款來源基於私人借貸關係亦非法所不許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2.06. 商字第04165號函發文日期:民國60年2月6日 查公司辦理增資其股款係以盈餘撥充或以現金繳足均無不可,倘以現金繳足其股東資金來源即使基於私人借貸關係亦難謂為非法,至於中外投資比例均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身份為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