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常駐監察人不生登記效力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60.2.21.商字第048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2月21日
    查公司章程訂定設置常務監察人,係基於內部處理業務需要,應改為常駐監察人為宜,惟公
    司法並無明文規定,對外不發生特定之效力,如有變更既非法定登記事項之變更,自毋庸辦
    理登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