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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輔助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自 101年 5月
1 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3.15. 台內戶字第101012208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15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1 年 5月 1日實
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廢止輔助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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