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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於「遷徙紀錄證明書」增列登記時間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9.12. 台內戶字第105043436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12日
主旨:有關建議於「遷徙紀錄證明書」增列登記時間 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5年 9月 5日府民戶字第1050049541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66條之 1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徙紀錄證明書…
…。(第 1項)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項)」同法施行細則
第2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
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又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 9點規定:「各類
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通報註記日期、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及鄰
別街路門牌號碼,均以阿拉伯字書寫;事實發生日期與申請登記日期為同一日者,申
登日期省略不記載。」查遷徙紀錄證明書所載遷徙紀錄為戶籍資料之部分內容,包含
個人遷徙記事及全戶動態記事,用以證明當事人86年 9月30日全國電腦化連線後至申
請日止歷次遷徙記事,並得以取代戶籍謄本使用,其格式自應符合上揭戶籍法規定,
載明登記之日期,不宜另載明登記之時間。
三、現行戶政資訊系統之遷徙紀錄檔均詳載當事人遷入登記日期及時間,並可於當事人明
細戶籍資料之「遷徙紀錄」頁籤查得,於遷徙紀錄證明書增列登記時間並無技術問題
,惟考量戶籍謄本所載各項戶籍登記事項,亦僅載明登記日期,未詳列登記時間,為
維護戶籍資料登載之一致性,旨揭建議不予採行。若航空公司依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
價補貼辦法規定辦理離島居民身分機票補貼作業,有查核離島居民遷徙登記日期及時
間之需,宜由當事人檢具申請書,敘明事由,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經戶政事
務所出具函文載明其戶籍遷徙登記日期及時間,自行提供予航空公司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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