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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處分人於床墊商品廣告宣稱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 8萬 次 ok!!」 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第 1項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3.09.23. 公處字第103111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23日
    被處分人 華○居家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 香港商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 大○家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君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床墊商品廣告宣稱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
       試 8萬次 ok!!」 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二、處華○居家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處大○家
       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 5萬元罰鍰。
       事  實
       華○居家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華○公司)銷售床墊商品,於香港商雅○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雅○公司)之「 Y000o! 奇○購物中心」、大○家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大○家公司)之「大○家網路量販店」等網站及案關商品廣告
       DM中宣稱系爭商品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壓 80,000 次通過」、「耐壓測試 8 萬
        ok !!」等語,疑與事實不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理  由
     一、經查案關商品廣告(刊登於大○家量販網路店、雅○購物中心等網站及隨系爭商品出
       貨時夾帶之廣告DM)由被處分人華○公司自行設計與製作,並藉系爭廣告招徠民眾購
       買案關商品,以獲取利潤,故被處分人華○公司為本案廣告行為主體。就系爭商品整
       體交易流程觀之,「Y000o !奇○購物中心」、「大○家網路量販店」網路平台分別
       僅顯示被處分人雅○公司或被處分人大○家公司之事業名稱,交易系統亦分由被處分
       人雅○公司或被處分人大○家公司所設計提供,交易完成後則由被處分人雅○公司或
       被處分人大○家公司開立銷售發票予消費者,消費者倘欲退貨或維修,並應透過被處
       分人雅○公司或被處分人大○家公司電腦系統反映處理,故消費者於訂購時應可認知
       交易對象為被處分人雅○公司或被處分人大○家公司。復就交易消費端觀察,被處分
       人雅○公司或被處分人大○家公司為系爭商品最末端之銷售者,其因使用案關廣告、
       銷售案關廣告商品而直接獲得利益,故被處分人雅○公司及被處分人大○家公司亦為
       本案廣告行為主體。
     二、案關「 Y000o!奇○購物中心」、「大○家網路量販店」網站及案關商品廣告DM載有
       系爭商品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 8萬次ok!!」或
       「 8萬次重複支撐、抗壓測試絕不變形」等文字,予一般消費者印象為系爭商品經 S
       GS國際規格耐壓測試80,000次通過,經過80,000次重覆支撐使用後,應仍可保有相當
       品質並維持在一定變形率以下。然依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業意見,案關 SGS
       報告並未提及案關廣告中之宣稱內容,其為廣告事業自行認定。又該 SGS報告係供應
       商送檢「記憶泡棉」產品之結果,亦難謂與案關床墊商品具當然直接關係。另據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專業意見,案關 SGS報告之測試方法皆引用 CNS4452,雖 CNS4452未明
       訂合格標準,然 CNS4451標準之檢驗法為 CNS4452之「軟質聚胺基甲酸乙酯泡沫塑膠
       墊檢驗法」,故仍可參考引用 CNS4451之標準,按 CNS4451第4 節品質規定「標稱彈
       性度未滿 5者,壓縮永久變形應為15%以下、反覆壓縮永久變形應為10%以下;標稱
       彈性度 5以上者,壓縮永久變形應為10%以下、反覆壓縮永久變形應為 7%以下」,
       故案關商品之SGS 報告結果壓縮永久變形率18.6%、反覆壓縮變形率20.9%,皆不符
       合 CNS4451之規定,不宜宣稱「耐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8 萬次ok!!」或
       「 8萬次重複支撐、抗壓測試絕不變形」;縱反覆壓縮變形率符合 CNS4451要求,仍
       不得聲稱「抗壓測試絕不變形」。故案關廣告宣稱系爭商品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
       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 8萬次ok!!」或「 8萬次重複支撐、抗壓測試絕不
       變形」等語,已逸脫案關 SGS報告之文意,且與事實不符,核屬對商品之品質為虛偽
       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
     三、被處分人華○公司雖辯稱案關 SGS報告上載有檢測標的經耐壓測試80,000次,應可以
       該 SGS報告數據宣稱「耐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 8萬次ok!!」等語,且其
       並未於案關廣告載有任何有關 CNS標準之文字,然被處分人華○公司未探究案關 SGS
       報告檢測結果為壓縮永久變形率18.6%、反覆壓縮變形率20.9%之數據真意及該 SGS
       報告與相關 CNS標準( CNS4451、 CNS4452)之關聯性,即逕製成案關廣告使用,而
       該等廣告文字逸脫案關 SGS報告文意已如前述,被處分人華○公司縱未於案關廣告載
       有任何有關 CNS標準之文字,亦無礙判定案關廣告核與事實不符等情。按被處分人華
       ○公司既為系爭商品製造商,且自行設計製作完成案關商品廣告,則案關商品廣告內
       容倘與事實不符,並足使一般或相關大眾對案關商品品質生錯誤之認知,則被處分人
       華○公司未克盡審核案關商品廣告內容真實性等義務,自應負行政法上之責任。
     四、被處分人雅○公司與被處分人大○家公司同為案關商品廣告主體已如前述,本應克盡
       審核廣告內容之義務,並確保其刊載廣告商品品質與廣告內容相符,故被處分人雅○
       公司與被處分人大○家公司於案關商品廣告宣稱系爭商品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壓
       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 8萬次ok!!」等語,尚難認無對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
       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縱被處分人雅○公司
       與被處分人大○家公司表示其對案關廣告內容、 SGS報告之檢驗標的、方法、結果及
       該結果可否通過 CNS4451之標準等並無所悉,然銷售商品品質與廣告內容是否相符,
       事業本得以要求製造商提供書面證書查核等方式驗證,被處分人雅○公司與被處分人
       大○家公司既藉案關廣告銷售系爭商品而獲取利益,尚不得以自身網路平台業務繁忙
       為由,即主張免除其身為廣告主應善盡查證廣告內容真實性之義務。
     五、綜上,被處分人華○公司、被處分人雅○公司、被處分人大○家公司於案關床墊廣告
       宣稱系爭商品經 SGS國際規格檢測「耐壓80,000次通過」、「耐壓測試 8萬次ok!!
       」或「 8萬次重複支撐、抗壓測試絕不變形」等語,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 1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
       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
       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
       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
       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
       證據
     一、系爭床墊商品廣告DM及網頁廣告資料。
     二、被處分人華○公司 103年 4月 7日陳述書、 103年 7月22日到會陳述紀錄及補充陳述
       書、 103年 8月22日電話訪談紀錄。
     三、被處分人大○家公司 103年 4月28日陳述書、 103年 7月24日到會陳述紀錄。
     四、被處分人雅○公司 103年 5月 6日陳述書、 103年 7月28日到會陳述紀錄及補充陳述
       書。
     五、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 4月30日台檢(械)北字第103043001 號函、 103
       年 5月 8日台檢(械)北字第 103050801號函。
     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3年 5月29日經標二字第 10300036100號函。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 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
       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
       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41條第 1項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2,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36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
       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
       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
       市場地位。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
       、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中華民國 103年 9月23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
       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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