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各監獄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之受刑人,應專案報部
核備并於列冊時在備考欄加註本部准予核備文號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69.12.23. (69)法監決字第8002號
發文日期:民國69年12月23日
主旨:各監獄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進列適當級別之受刑人,應專案報
部核備并於列冊時在備考欄加註本部准予核備文號,以昭慎重,希遵照辦理。
說明:
一、本部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法(69)監七四六六號函計達。
二、嗣後各監辦理受刑人逕編三級時,應切實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
項之規定,專案報核。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