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函詢公務機關辦理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作業,是否包括不具「公共性」,且公眾無查閱可
能性之機關及內部員工個人資料在內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1.31. 法律字第101000049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31日
主旨:貴行函詢公務機關辦理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作業,是否包括不具「公共性」,且公
眾無查閱可能性之機關及內部員工個人資料在內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
說明:
一、復貴行 101年 1月 6日台央資字第1010002799號函。
二、依99年 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新法,尚未施行)第17條規定:「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
,亦同: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三、個人資料檔案
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四、個人資料之類別。」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簡
稱現行法)第10條第 1項亦有相同規定,合先敘明。
三、關於來函所述,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如為內部員工之資料,因不具公共性
,則該等資料之檔案名稱,似無必要一併予以公開乙節,查現行法第11條規定第 1款
至第11款之個人資料檔案,得不適用同法第10條之規定。惟第11條於新法修正時遭刪
除,理由為: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因其性質特殊而不宜公開其檔案名稱者
,應依政府訊公開法或相關法律規定予以限制公開,不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訂定不
適用有關公開之規定。是以,依現行法第11條第 7款所定「關於公務機關之人事、 ,
勤務、薪給、衛生、福利或其相關事項者」,於新法施行前固得不公開;惟於新法施
行後,是類個人資料檔案,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定各款不予公開之事由,或
其他法律規定限制公開之情形外,自應依新法第17條規定,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
有機關名稱等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正本:中央銀行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