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國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軍人婚姻業務作業規定廢止後,軍人結婚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4.12.08. 選道字第09400163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2月8日
    軍人婚姻業務作業規定廢止後,軍人結婚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婚假核准、結婚補助
    費申請、眷屬證明申請及兵籍表登記等事宜,請當事人檢附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送人事部門
    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