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準用召集規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國防部發文字號:國防部 100.01.06. 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001號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6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召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