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永久保存」項,書寫方式釋疑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93.02.27. 檔徵字第0930001195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2月27日
主旨:有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中之「永久保存」,其公文書寫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北市兵秘字第0九三三0三二一九00號函。
二、依據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表一基本欄位定義)規定,公文之「保存年限
」係以代碼「99」表示「永久保存」,其目的係為便於電子儲存與處理;然承辦人員
於辦稿時,文稿之性質及價值如屬永久保存者,為免混淆,其公文書寫方式仍以填列
「永久」為宜。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