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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考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發文機關: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檔案管理局 102.10.28. 檔徵字第10200091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一、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條第 1項規定,各機關應就
       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
       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
       重新檢視,凡業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高於基準年限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年限者,
       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二、檢附檢察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基準表各 1份,電子
       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 「檔案法規
       / 相關子法 /行政規則 /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項下。
    檢察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 檢察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檢察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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