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花蓮縣及安鄉農會對於「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發生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2.26.農輔字第9107099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2月26日
    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一目明訂農地應指農、林
    、漁、牧用地,故地目已變更為建地者,自與規定不合。
    關於擬持養子之子所有土地申請以自耕農身份加保者,如該土地為養子在收養關係持續期間
    所生子女所有,收養關係現仍存續時,可視同為直系血親所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