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2.工人到廠工作交通費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開支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5.9.6. 台內勞字第97147號函 (二)
    發文日期:民國45年9月6日
     (二)查工廠工人因到廠工作往返所需要一切交通費用應由廠方自行負擔,不得在職工福
        利金項下開支。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