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公司股票不得視為職工福利設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46.4.23.台內勞字第111758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6年4月23日 查職工福利金依法應以辦理職工福利事業為限,購買該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之股票,不得視為職工福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