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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其工資與加班費皆應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 保險投保薪資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3.26.(88)台勞保2字第010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3月26日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
    定申報投保薪資,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之月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 2條第
     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
    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如依前開規定所發給之不休假工資或加班費皆屬工資範圍,自應
    併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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