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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4.24.北市法一字第90203079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聲請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第六百二十七條(聲請應表明事項)
    宣告死亡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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