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1.04.23.北市法綜字第101308516號
中央法規
- 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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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 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