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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5.01.簽見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校長之選聘及解聘。 三、校務報告、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四、經費之籌措。 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基金之管理。 七、財務之監督。 八、本法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依前項所定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董事 長、董事依本法相關規定選出後,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始得行使職權。

  • 第一百七十條(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發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 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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