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27.簽見
中央法規
  • 第七百五十九條(物權的宣示登記)
    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 不得處分其物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