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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四十二條(占有輔助人)
受僱人、學徒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 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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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事
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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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8年11月30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195號令修正公布第九百四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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